| 书中“黄金屋”暗藏千万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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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eshi.com 来自:飞石图书 时间:2004-1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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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个网络时代正在刷新着世界文明,然而,图书,这个装载知识、传播文明的传统工具,仍然扮演着它的重要角色。近段时间,成都一系列校园图书腐败案件,掀起成都图书市场的阵阵波澜。时至昨日,在“图书反贪风暴”中,检察机关查出有近10所学校卷入这场波澜之中,有37名“图书蛀虫”被立案查处,案件涉及吃回扣金额上千万元。 2004年3月1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几名负责同志面色凝重。此时,锦江、成华、金牛等7个检察院,70余名反贪干警已集结完毕。随着“大要案指挥中心”一声令下,反贪干警迅速出动,奔赴成都市内多所大专院校图书采购部门,一批涉嫌图书腐败的嫌疑人被迅速带回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一次行动出动如此之多的反贪干警,为成都历年之最,一场大规模的图书反腐行动拉开序幕。 据悉,成都查处高校图书腐败系列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专程到成都进行了调研,并将根据调研结果,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全国高校图书采购的相关制度。 昨日,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苑晓华和该院新闻发言人雷建昌,两人首次对外披露了成都“高校图书腐败系列案”的查处内幕。 吃回扣 吃下1000万元 记者:“图书腐败”非常隐秘,线索从哪里来? 苑晓华:今年2月,市检反贪局一名检察官偶然获悉,成都一所大学教材科科长采购图书时,私下收了书商文某几万元钱。这名检察官立即向市检察院反贪局作了汇报。我们经过综合分析,确定这条线索比较可靠。反贪局立即派出侦查人员,前前后后调查了一个多月时间,最终证实这名书商确实涉嫌行贿。 记者:文某和系列案有什么关系? 苑晓华:虽然文某起初只供述了这一件案子,但检察机关在分析和研究后认为,文某的公司业务涉及成都很多所大专院校,不排除文某还向其他院校有关人员行贿的可能性。 记者:后来情况怎么样? 苑晓华:我们对文某再次进行讯问,又派办案人员对文某公司的经营账务全面清理,还派出侦查人员对教材销售市场作深入调查,最后发现,从2000年开始,文某在销售教材图书时,给了四川一些大专院校教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回扣300多万元。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其他一些书商也涉嫌行贿,总共涉及回扣金额上千万元。查获的情况令我们感到很震惊! 抓“蛀虫” 成都狂掀反贪风暴 记者:个案变成了系列案,检察机关是如何应对的? 苑晓华:这些案子很多是串案。我们锁定了部分涉嫌行贿数额较大的书商,首先突破这些人。为避免打草惊蛇,我们决定采取统一行动。 3月11日,成都市检察院成立“查处高校图书腐败案指挥中心”。市检察院李建检察长任总指挥。当天,李检察长发出命令,锦江、武侯、金牛、成华、青羊、新都、彭州7地的检察院反贪干警迅速集结,各组人马同时行动,秘密传唤被锁定的书商。 记者:结果如何? 苑晓华:仅用了一晚,这些书商就纷纷供认,曾私下向多所大学的图书采购人员给了回扣。有个书商称,3年来向某大学等教务处及其负责人给回扣600多万元。根据书商的供述,检察机关发现这一系列图书腐败案,涉及成都范围内多所大专院校,牵出行贿、受贿等相关人员37名。 今年3月12日,为防止打草惊蛇,“指挥中心”迅速调集锦江、武侯等7个基层检察院70余名反贪干警,火速分头控制和传唤相关高校嫌疑人,并调取、查封涉案教务处、教材科小金库和账务记载,并向涉案人员开展讯问,防止串供毁证。反贪干警如此大规模的集结行动,这在几年来是非常罕见的。 吃饱了 37人被侦12人已被判 记者:这一系列案件现在的情况怎么样? 苑晓华:到6月底,两级检察机关对37人立案侦查,嫌疑人都涉嫌在购销教材、图书过程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此后,检察机关对这些嫌疑人陆续提起公诉,目前已有12人被一审判决有罪。现在还有一些案子,有的在法院审理,有的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一些不法书商也得到查处。 记者:校方支持检察机关的查处吗? 苑晓华:都比较支持,一下子暴露出这么多图书蛀虫,许多学校的负责人也很意外,纷纷表示支持我们进行查处。为了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我们对一些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以便涉案人员交接好工作。 记者:涉案的到底是什么人? 苑晓华:涉案人员大都是大专院校负责订购教材、图书的教材科、图书馆的负责人,也有具体经办人。这些人学历都比较高,有博士后1人,研究生5人,极个别的还有教授和副教授职称。 黑行规 回扣最高达30% 记者:“回扣”在图书发行中普遍吗? 雷建昌:“回扣”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多书商说这是“行规”。图书销售竞争确实很激烈,大专院校图书特别是教材这一块,需求稳定。为抢得一席之地,一些书商、图书经销公司绞尽脑汁,千方百计打通学校教务部门或图书馆等部门的关节。我们也发现一些学校在图书采购中,进行公开招投标。但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取得供销权,书商与教材部门都有默契:就是要返“回扣”。 回扣有明、暗之分,“明扣”是书商公开支付给学校的,视为向学校让利,学校教材部门收取后缴学校财务部门。“暗扣”是私下进行的,给个人,都是给教材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经办人。 记者:图书“回扣”数额到底有多大? 雷建昌:具体到个案,情况不一,但回扣比例一般是图书标价的15%至25%,最高达到30%。大部分书商按15%的比例以现金形式返给学校教务处(教材科)、图书馆,同时私下按2%至10%不等的比例送给教务处(教材科)的负责人或经手人,有的对个人的回扣甚至多于给单位、部门的回扣。 记者:收“回扣”的人是怎样处理回扣的? 雷建昌: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学校教材部门收取回扣后,或者不向学校报告,不上交,形成小金库;或者上交小部分,私分大部分。还有的学校和教务处共同支配回扣。其中一所大学3年来收取书商回扣600多万元,均未入账。有的学校甚至还规定由校财务收取和支配15%,而85%归教务处支配。有一所高校教务处小金库共收受回扣500多万元,案发时已在全处30多名教职工中分掉180多万元。而就是已经以学校名义收取的回扣,大都在账外作了奖金等其他开支。 搞乱了 书商叫苦不迭 记者:“暗扣”的危害性在哪里? 雷建昌:学校教材部门负责订购图书,肯定是一种职务行为。书商返给“回扣”,这笔钱应视为“公款”,应该按正常渠道上交学校统一管理,并最终惠及购买图书的学校和学生。如果“回扣”盛行,图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被打乱,最终可能导致图书价格日益攀升,广大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记者:这些涉案人员如何看待“暗扣”? 雷建昌:有一部分人确实是法制观念淡漠,在已经一审判决的一些案子中,被告人在法庭上不断辩称,书商给学校的回扣自己已经上交,书商主动给自己的这笔钱,不应算作“公款”,只是书商少赚些。但有些涉案人员在收书商回扣时心知肚明,知道这笔钱见不得阳光,要求书商保密。还有些涉案人员把书商私下给的回扣说成是“辛苦费”。这非常可笑,你的工作就是负责为学校订购图书,要什么“辛苦费”? 记者:书商怎么看待“回扣”? 雷建昌:据书商们称,不给回扣,在行业中无法立足。人家给,你不给,肯定要被同行挤走。图书市场是买方市场,面对众多书商,学校图书订购部门有选择权。我们办理的一件“图书腐败”案中,一个书商以15%的回扣比例,挤走给回扣12%的书店;哪知后来又有书商“竞争”,为保持该大学教材图书的供应商地位,前一位书商不得不将“点子”上升到20%。面对这种恶性、无序竞争,一些书商叫苦不迭却无可奈何。 反贪风暴促进 图书采购新制度 记者:系列图书腐败案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苑晓华:针对查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两级检察机关向涉案大专院校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学校完善图书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两级检察机关还在全市高等院校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活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与当地高等院校加强联系,现在我们与许多院校都建立了检、校双方组成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一些学校也主动与我们联系,研究预防方案。 同时,这一系列问题,也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今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到成都,就这一系列图书案进行调查研究,还到成都市检察院同我们交换了意见,他们将根据调研结果,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高校图书采购的相关制度。 典型大案 两任教材科长双双领刑 据检察官介绍,某大学教务处教材科一共只有5人,主任科员陈艳如负责教材的计划、订购、发放等。1999年,张宇舒任科长,一上任就提出要换书商。此时,恰逢某个体书商打来电话联系业务。张宇舒、陈艳如与该书商协商后,一致同意按15%的点子返还。 从此,该书商所经营的公司就成了该大学订购教材图书的供应商之一。教材科收到回扣后,一部分交给校教务处,余下部分就由教材科的人私分。 2003年,齐洪军任教材科科长,陈艳如为他介绍认识了供应教材的书商,齐洪军提出要该书商提高“点子”比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该书商被迫同意将书款回扣率从15%提升到了20%,书商还答应另外再拿出“点子”作为个人回扣给齐表示感谢。 齐上任后仅从书商的手中拿到一次“点子”,就东窗事发了。也就是这一次,“点子”费就高达37万余元,交了33万元到教务处,教材科留了4万余元私分,这还只是“明扣”。齐洪军的“暗扣”更不可小觑,当该书商给其信用卡上打了4万元之后,齐嫌少,打电话向其发火,书商不得已又打了1.7万元到他的卡上。 今年7月26日,成都金牛区法院对齐洪军作出一审判决,齐洪军被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日前,张宇舒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艳如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审理查明,张、陈二人截留书商返还给学校的回扣款26万余元予以侵吞;张宇舒还非法收受贿赂16万余元。陈艳如还伙同齐洪军截留书商回扣3.9万元予以侵吞。陈艳如参与贪污数额共计30余万元,个人所得7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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